大国税发[2001]4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2-18
摘要: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有关资产,在计算转让所得与确定资产成本时,双方的计价方式应一致。即双方均以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和确定资产成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1]45号              2001-02-18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文件中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是指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市国税局批准。

  2、被合并企业在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在计算转让所得与确定资产成本时,双方的计价方式应一致。即双方均以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和确定资产成本。

  3、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有关资产,在计算转让所得与确定资产成本时,双方的计价方式应一致。即双方均以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和确定资产成本。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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