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拆放业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8]46号 1998-11-2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金融机构同业拆放是指金融机构因资金短缺,向非本系统的金融机构调剂资金,利率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因拆入方需求而发生的拆措行为。按其性质来讲,是一种贷款,也是以有偿使用和到期收回为前提提供资金的信用活动。对这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利率而双方自行确定利率的行为,是否属财税字[1995]79号文规定的范围,理解不一。国家一直未作进一步具体明确。经研究决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作进一步具体明确之前,省局鲁地税一字[1997]第8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停止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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