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9]11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02
摘要:省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印发)第三条关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改按本条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9]117号           2009-6-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印发)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告。

  一、关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纳税申报问题。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除了按核定定额在预缴期限内进行12月份或第四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对当年度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省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印发)第三条关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改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关于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抵缴问题。经研究,省局将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和(B类)进行修改,实现多缴税款在以后预缴期抵缴功能,抵缴审核确认程序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