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烟草行业无偿划转多元经营的房地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9]10号 2009-05-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精神,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部分地市公司多元资产无偿划转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浙烟财[2008]195号),将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台州、丽水、衢州、舟山等10个市烟草公司截止2008年10月31日帐面部分多元经营的房产和土地无偿划转给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1号文件精神,对上述除宁波市外的9个市烟草公司多元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具体详见浙烟财[2008]195号)无偿划转给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所涉及契税问题,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的规定执行。请各相关契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不征契税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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