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营业税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97号 1998-09-02 第一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营业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8〕29号)和《关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8〕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取得的影片销售、分账发行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转让影片发行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转让著作权”,应按税法规定征收5%的营业税。 二、中影(深圳)影视服务公司与中国电影公司签定的《合作协议》、与广东省电影公司签定的《进口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及与海南省电影公司签定的《35毫米影片地区发行权购销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有关法规中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的范围,因此对以上协议和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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