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二[1989]062号 1989-07-13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关于“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中小学校的房产、土地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0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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