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5]25号 2005-8-29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防部门1、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 5% 缴纳降为按0. 3% 缴纳。新建民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水利部门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 8‰降为0. 5‰,并取消对工资收入高于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年10元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税务部门3、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由现行不超过18% 降为13%。 (四)劳动部门4、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为每份3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05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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