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2008年,单位组织召开了一次业务交流会,购进西装100套,名酒100箱(取得普通销售发票),用于馈赠与会嘉宾,当地国税机关在税收稽查时,要求其补交增值税款,单位会计人员不解,认为这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用,与餐饮消费没有什么区别,不应交增值税。单位会计人员的理解对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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