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0]35号 2000-3-16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从基础管理人手,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税源帐户,准确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税源的变化情况等,为测算税源和加强征管提供可靠的基础性资料。 二、鉴于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和帐制不够健全等现象普遍存在,各地要把中小企业的分类作为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分类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按纯益率征收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中小企业户数比例,在区局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大,前提是不影响汇算清缴工作40%的汇算复查面。通过这项工作,促使企业建帐建制,不断完善财务核算体制,最终实现税收的查帐征收。 三、从2000年起,各地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上报一份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