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06
摘要: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06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项目。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高剑;

  联系电话:0571-85270771。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