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710号 1997-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会、学会、协会,在京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此通知的规定,各商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所得税征收范围。 税 屋附件:财税字[1997]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7年11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