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政府间或民间科研协定项目的外国专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科学研究协定或民间签订科学研究协定由对方为履行协定派专家来华从事科研工作, 其工资、 薪金、旅费、食宿等费用,均由对方自理,可以从宽掌握,由我方接受单位提供协定(或协议)副本等有关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84年0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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