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人社发[2023]4号 2023-1-19 税屋提示——依据浙人社发[2024]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前本法规已自动失效。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发放对象 (一)死亡职工遗属。符合浙劳人险〔1988〕185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无生活来源保障的直系亲属。 (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符合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补助标准 (一)死亡职工遗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机关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三、资金来源 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 四、实施时间 上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解读人:潘迎晖 联系电话:0571-8702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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