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4]12号 2024-05-24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审核时月均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不高于5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划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365号)执行。“僵尸”企业、严重失信单位和中介机构代理不予受理。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市(区)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并按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各市(区)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纳入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要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市(区)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要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和我省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惠企政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力增效,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要加强工作调度,适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16〔2024〕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印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