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贸企业开办费,税法现在是否仍按5年摊销?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9-01-05
摘要:小型商贸企业开办费,税法现在是否仍按5年摊销? 问题: 小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万...
小型商贸企业开办费,税法现在是否仍按5年摊销?
 
 
问题:
小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万)开办费只有几千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企业营

业后次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老税法按
5年摊销扣除,但按新的《企业会计准测》已不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

用”而在“管理费用”核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下,该笔开办费是否按
5年摊销扣除还是一次扣除?
 
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规定之规定,“开办费”并未明确包含在“长期待摊费用”中。
2008425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曾回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因此,在没有明确禁止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情况下,开办费应可以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扣除。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之规定,即使“开办费”在税务上仍然被界定为“长期待摊费用”,则其摊销年限应为3年,而非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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