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盘点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0
摘要:2008年下半年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盘点分析   一、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时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   2008年下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2008年下半年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盘点分析

 

  一、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时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

  2008年下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出台,规定从8月1日起,纺织及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0%或5%提高到11%;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10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11月1日起,部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至9%;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由9%分别提高到11%、13%;艾滋病药物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9%、11%、13%。11月,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规定,自12月1日起,部分橡胶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高到9%、11%和13%;箱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12月,再次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规定,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以上四轮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国家是按不同商品不同行业逐次扩大范围进行调整的。第一次以纺织品、服装为主;第二次再以纺织品、服装为主;第三次以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如:模具、箱包等;第四次以附加值高的机电商品为主。

  由此看出,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并不是在当前外贸出口困窘的背景下,一味实行完全放开式政策,而是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由调整前的5%、9%、11%、13%、17%五档变为了5%、9%、11%、13%、14%和17%六档。从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的项目范围来看,2008年出口退税率调整所涉及的项目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及调整范围、数量较多的一年。其中,财税[2008]138号文件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3486项,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财税[2008]144号文件调整3770项,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7.9%;财税[2008]177号也调整了553项出口商品退税率。

  (二)完善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取得失控发票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明确,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所指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销售方已申报缴纳的,经征管系统协查无误后,可凭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批准第一批老长贸易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有关政策。11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批准“签订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此文是上半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文件的一个补充规定,并在原列名企业的基础上又一次审批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同时,文件还明确如果对符合上述合同的出口货物,此前未退税或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以退付出口企业。

  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2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对列名以外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不包括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文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

   (三)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台新规

  9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该文对上半年出台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进行了补充。一是取消出口退税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只办理卡口登记手续,按规定进行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二是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原材料(如:成品革)进入监管区内,境内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申报退税。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三是区内加工企业对购入 财税[2008]10号所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否则,按骗税和偷逃税款处理。

  (四)出口退税电子函调系统正式运行

  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下发,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税收电子函调系统进行升级并正式投入运行。此次升级版本增设了“公告管理”、“税务机关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且对退税部门和征管部门的原有系统处理权限重新进行了划分。经该系统的发函、催办函以及延期复函的电子函件与纸质发函具有相同的效力,退税机关通过函调系统发电子函调后,可不再邮寄纸质函件。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的影响分析

  对外贸出口总量的影响。出口退税率上调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直接。从贸易方式分析,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前后四次上调出口退税率的重点,而它又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所占出口比重较大。但由于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接近2008年年底,相关企业在年底才改变原定出口计划,估计同比增长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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