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5]398号 1995-08-2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1995年6月22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级、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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