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1998]34号 1998-09-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函[2009]11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1998]5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4号通知、鲁国税流[1998]9号通知转发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各牌号卷烟,按总局核定的价格确定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一律以纳税人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凡各地已确定的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与98年5月份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补征税款。 二、关于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下发丙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目前丙类卷烟的计税价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通知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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