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1]145号 2001-06-2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6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铁路系统内部单位除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外,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对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条款废止]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税款所属期)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已按17%增值税税率(或6%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各局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条款废止]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并要求其对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停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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