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检查方面 1.各级征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已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通知相关稽查和管理部门。 2.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等检查以及增值税发票协查外,自获得A级的当年起两年内可免予日常检查。 3.允许两年内进行一至二次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的,实行纳税提醒和约谈办法,帮助其及时、主动地消除异常情况,如纳税人能在约谈中说明原因,并举证充分的,原则上可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应以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为主,并加强涉税政策的辅导和税收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逐步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和遵从度,引导其向A级纳税信用等级进取。 (一)日常管理方面 纳税人需要领购各种发票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在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内实行限量供应,普通发票领购一般以一本以上一个月以下用量为限。 (二)纳税服务方面 在日常管征中,税管员应加强对其涉税业务的辅导,督促其不断完善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引导其向更高级别的纳税信用等级发展。 (三)纳税检查方面 1.管理部门应对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针对纳税评估中出现的问题,以日常检查为主,结合年度重点稽查,促进其自觉、准确地依法诚信纳税。 2.日常的涉税事项审核可委托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异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 现问题和疑点的,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日常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采取约谈或调取帐簿及纳税资料分析或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若涉及案件的,应当将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送稽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为激励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对评定为A、B级的纳税人,在新的纳税信用评定年度里采取优惠鼓励措施: (一)对A级纳税人两年期满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的代理机构出具的并由主任注册税务师签章的纳税情况报告书,无违章记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后可继续保持A级纳税信用等级。 (二)对B级纳税人在两年有效期内,可于每年的年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的代理机构出具的并由主任注册税务师签章的纳税情况报告书。两年期满后,无违章记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后,可继续保持B级纳税信用等级或参加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采取B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外,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收宣传和具体涉税操作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健全和完善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通过“以查促管”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督促其逐步提高依法纳税诚信度,引导其向上一级纳税信用等级迈进。 (一)日常管理方面 1.对其报送的年检、验证等资料应严格审核,并进行实地复核。 2.严格执行普通发票验旧购新、限量供应等制度,每次领购额不得超过当月发票使用量;当月发票使用量不足一本的,按一本供应。 3.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限次限量领购。 4.对其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5.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二)纳税服务方面 在日常管征中,税管员应加大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涉税业务的辅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引导其培养良好的纳税信用意识与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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