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局专业评估机构定期确定专业评估对象,向区县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区县局专业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分析和核查工作。 区县局专业评估机构定期确定专业评估对象,并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后,形成《纳税评估任务分配表》和《评估分析表》,向税务所下达纳税评估任务,税务所及其评估人员负责核查工作。 对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重大涉税疑点,也可由专业评估人员直接到户,实施税收核查。 第十四条 专业评估对象确定下达后,评估人员自收到《纳税评估任务分配表》之日起30日内,做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任务的,需填制《延长纳税评估时间申请表》,报经上级专业评估机构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是指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所设定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参数,综合分析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案头分析,并生成指向具体的涉税疑点和问题的过程。评估分析是纳税评估的核心环节。 第十六条 日常评估分析由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评估人员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应借助税收管理员平台,对评估对象下列信息进行日常比对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存在的涉税疑点或问题。 (一)申报缴款。各地方税(费)的申报金额与入库金额比对;本期入库金额与上期入库金额比对;申报与登记信息比对;长期零申报等。 (二)发票使用。发票开票金额与申报营业税的计税金额比对;错、退、废票比对等。 (三)减免缓退税。减免缓退税期间;减免税申报情况;减免期间前后申报纳税比对等。 (四)委托代征代售。申报缴纳代征税款,月结票据,票证开据金额与代征税款金额,票证存量。 (五)其他需进行比对分析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业评估分析由专业评估机构及专业评估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专业评估对象确定后,评估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 (一)审核相关涉税信息。全面审核评估对象相关信息数据的逻辑准确性,包括纳税人提供信息、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和外部涉税信息。 (二)评估指标分析。根据评估对象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指标及相应公式,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后,与事先设定的预警值比对,分析问题指向。 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征收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提供信息与外部涉税信息的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当期信息与以前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个体信息与行业总体信息之间的比对分析;纳税人单项指标与税收政策规定的比对分析等。 (三)确定疑点或问题。综合审核涉税信息和指标分析的情况,并结合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初步确定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或问题。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初期,要应用纳税评估系统所设定的指标和预警参数值进行评估分析。 在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各区县局可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征管工作实际、评估对象的类型特点,选用或增减部分指标,完善或调整预警参数值。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分析情况填制《评估分析表》,区别不同情况对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处理。对未发现疑点或已经确认问题的,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需要评估对象进一步解释说明和调查核实的,转入评估疑点核实阶段。 第五章 评估疑点核实 第二十条 评估疑点核实是指评估人员通过税务约谈、税收核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对经评估分析得出的涉税疑点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要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和需要约谈的主要问题。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被约谈人由评估人员指定,可以是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出资人、财务主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以及地税机关认为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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