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20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27
摘要: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不能按地税机关约定的时间接受税务约谈的,可提前向地税机关说明情况,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延期进行约谈。重新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纳税人仍未能履约,视同纳税人拒绝接受约谈。

  第二十四条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约谈前,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有关情况,根据评估分析的疑点,有针对性地拟定约谈提纲。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认真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估对象拒绝接受约谈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地税机关可按规定进行税收核查。

  第二十六条 实施税收核查的评估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且须在核查工作实施前,向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税收核查通知书》,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填写《税收核查工作底稿》。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和询问核实,对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的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形成《纳税评估结论书》,经专业评估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根据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以下评估结果处理:

  (一)经核实,未发现疑点、问题或虽发现疑点但经询问核实排除的,确定为正常纳税申报户归档。

  (二)经核实,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填制并向纳税人送达《纳税评估提醒更正函》,提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督促纳税人依法调帐后报地税机关备案。

  (三) 经核实,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税务稽查案源,评估人员应制作《纳税评估移交稽查单》,经专业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1.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稽查的。

  2.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的。

  3.对应补缴的评估税款拒绝及时足额入库的。

  4.不接受纳税评估建议、不按规定进行调账或经评估处理后仍发生同类涉税问题的。

  5.其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对下列情形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一)纳税人涉税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新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

  (二)发现相关纳税人存在涉税异常信息需要实施纳税评估的。

  (三)发现某类纳税人存在共性涉税问题需改进征管措施的。

  (四)发现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或需调整完善的。

  (五)其他可提出管理建议的情形。

  第七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案卷和相应的电子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区县局应在每年度终了30日内向市局上报纳税评估综合报告、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和《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

  第三十一条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是对本地区纳税申报质量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针对性管理建议。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

  (四)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各环节工作应记录在纳税评估报告或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纳税评估报告或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地税机关内部资料,不发送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局及各区县局要建立和落实评估复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稽查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纳税评估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局和区县局要加强纳税评估绩效考核,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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