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 (三)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 (四)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 (五)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设定的各种税务文书,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局”,是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系统所属的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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