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8]3号 2008-01-0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7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所有已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二、年审的时间 2008年1月7日至1月31日。 三、年审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重点审查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取得手续及入账、折旧摊销情况。 2.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重点审查减除项目和营业税税负率。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四、对以下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 1、开票金额大,与自身运力不符的企业; 2、开票金额超出警戒线或接近警戒线的企业; 3、单张开票金额小,但开票量大的企业; 4、异地经营企业。 五、年审的程序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自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或自行到我局网站(www.qdds.cn) 下载《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纳税人填写盖章后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原件到税务机关审核。为简化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仅留存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应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主管地税机关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并逐级签署审核意见。 四、年审执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处理 (一)对年审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年审合格,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对年审发现存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年审表》由各单位在金宏网上自行下载,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单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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