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02-04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统一工作口径,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市税务局制定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统一工作口径,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市税务局制定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1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一、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20年度汇算清缴采取纳税人网络申报和直接(上门)申报两种方式,首推网络申报。

  (一)网络申报。网络申报具有简单方便、可直接缴款等优点。所有类型企业均可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本年度申报错误更正。

  (二)直接(上门)申报。办税服务厅主要受理以下申报:前期存在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可先行在12366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不缴纳税款前来办税服务厅退抵税窗口办理税款抵减的;无法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的;网上申报出现问题无法正常申报的。

  二、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适用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开展汇算清缴。

  一般查账征收企业(不含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填报以下九张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纳税调整项目和税收优惠项目涉及的申报表不在免填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正常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及其他涉税业务申报表。

  其他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企业以前五个纳税年度内有申报“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或《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对支出进行相应的调增。各单位应重点监控以上附表和重点行业的申报完整情况,对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及时辅导纳税人更正申报。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进行汇算清缴。

  (三)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具体工作安排

  (一)做好汇缴期间管理工作

  1.推广税务总局风险提示服务。为减轻纳税人涉税风险,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各单位要主动提醒纳税人运用风险提示服务,尤其针对业务复杂的大中型企业要通知其提前一天上传财务报表,实现风险提示服务对财务报表、申报表的双重扫描监控。

  2.发挥“企业所得税数据管理平台”作用。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查看“企业所得税数据管理平台”中的“执法差错疑点提醒”和“统计与分析——汇缴统计模块”等模块,辅导纳税人排查风险、纠正申报错误,降低申报差错率。

  3.加强台账管控。对于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特殊性税务重组等重点后续管理事项,应完善台账管理,加强与企业财务数据、汇缴数据等审核比对。发现申报错误应及时更正,确保跨年重点管理事项有效衔接。

  (二)做好汇算清缴其他涉税事项工作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由于纳税人申报填写有误,造成弥补亏损数据不符的,应由纳税人通过补充申报相关年度申报表进行更正。对弥补亏损台账和纳税人申报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弥补亏损计算调整表”调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台账”,进行数据更正。

  2.异地预缴税款录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无法实现系统自带,纳税人应携带税票复印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先更正第四季度申报,在大厅将正确预缴金额填入第14行。

  3.“非正常户”申报。2021年1月1日起,“金税三期系统”恢复非正常户自动认定规定。对于2021年5月31日前解除非正常状态的,应督促办理汇算清缴;如为零申报或可当场处理的简单申报,可在解除非正常户同时办理汇算清缴。

  4.强化核查项目联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等管理活动中,均需对企业汇算清缴信息进行审核,通过结果互认等方式,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

  5.有序安排汇缴。各单位应组织纳税人有序开展汇算清缴,建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一般税源纳税人于2021年4月2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查账征收的重点税源纳税人于2021年5月20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6.及时开展退(补)税。对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税金的,应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对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缴申报且存在汇缴退(补)税的,可同步提醒纳税人申办退(补)税手续;对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无法办结退抵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留存相关资料及工作痕迹备查。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对金税三期系统“多缴税(费)明细清册”进行动态监控。对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多缴税金,税政部门每周将多缴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抵税,按规定时限办结。税款退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税务系统退库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合税函〔2018〕119号)执行办理。

  四、优惠政策落实

  (一)关注新政策执行情况。2020年度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公益性捐赠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政策落实精准推送。对享受优惠的企业,要实行事后管理全覆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二)强化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在汇算清缴特别是企业注销进行年度申报时,要确保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存量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2021年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鼓励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三)精准落实税收优惠。各单位可依据数据管理平台和金税三期系统,对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区别分类,认真开展案头分析审核,精准实施政策辅导,既要保证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也要避免企业错误享受。对明显不属于合肥市的税收优惠,如西部大开发、上海浦东新区和海南自贸港等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要及时纠正,防止出现企业误填优惠数据造成优惠错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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