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假设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财务核算健全,下同),其适用2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是“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5%的税率。此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理解为全额累进税率,其临界点处的税负存在跳跃式上升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额小于税负增长额。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4万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至32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万元至32万元这一区间。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0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0×25%=75250(元) 筹划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13450元(239200-22575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2010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时,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视为10%,其享受10%优惠税率的临界点为“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如果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并且不超过30万元,将整体适用20%的税率。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会计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和33750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27000元),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至33750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此类企业在2010年度应当同时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000元至33750元这一区间。 例2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仍然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1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20%=6020(元) 甲公司2010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6020=24080(元) 筹划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50%×20%=299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2830元(26910-24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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