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4-21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账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7号        1994-04-21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账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余额。所折合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