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体广泛报道,税务机关称,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说法引发违背现有税法、重复计税等争议。 《新快报》评论指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可能是实物形态,也可能是货币形态即福利费,实物形态的福利是货币形态的福利费的一种实物化而已,本质是一样的。财政部在2009年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也证明福利可以是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货币形态的。货币形态的福利费《个税法》明确免征个税,实物形态的月饼也应免征个税。 此前据媒体报道,日前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确实在缴税范围内,需要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江苏省地税局副调研员季志祥表示,税法规定,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单位发放的月饼,提供给员工的免费一日游,均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