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5年通过吸收合并,购买了一家公司。被合并公司亏损,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一个资产比例,我公司从2006年每年按比例开始弥补被合并公司亏损。但2008年,我公司自身也出现了亏损,2009~2010年盈利。但是2009~2010年我公司只是将被合并公司的亏损按比例进行了弥补,而我公司2008年的亏损未进行弥补。 我公司在2011年盈利,由于合并弥补亏损已过了5年时效期,不再弥补。我公司申报弥补2008年本公司的亏损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能跨年弥补亏损,请问: 2.合并弥补亏损和公司本身弥补亏损是否不能同一年进行弥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2008年度亏损,2009~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应在《弥补亏损明细表》“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中包括其数额。如果你公司未反映,则不能用2011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 比如:2008年亏损100万元,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亏损为300万元,则2008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为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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