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三字[1997]8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21
摘要:土地增值税自去年全面部署开征以来,各地做了大量的宣传贯彻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征管措施,总体成效较显著,但也一定程度的存在着措施不力、征收不足,收入规模过小等问题,全省16个地市仅有蚌埠、滁州和芜湖三市全年收入突破100万元。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7]81号        1997-02-2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自去年全面部署开征以来,各地做了大量的宣传贯彻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征管措施,总体成效较显著,但也一定程度的存在着措施不力、征收不足,收入规模过小等问题,全省16个地市仅有蚌埠、滁州和芜湖三市全年收入突破100万元。为促进征收,充分发挥好土地增值税功能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意义,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完善落实土地增值税具体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征管,确保各项政策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对各地在征管中一些好的措施和做法,省局将及时总结推广。

  二、要严格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

  对各项政策性减免税各地应暂按以下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1、转让房地产收入未超过100万元的(含本级,下同),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转让房地产收入超过100万元,未超过400万元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转让房地产收入超过400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条款废止]切实加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纳税申报、登记工作的管理。

  一、是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和开发合同,抓紧时间进行认真清理,属于政策性减免的,要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二、是建立正常的纳税申报制度,其中包括对新开发的项目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及每次转让(预售)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三、是地市主管业务科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税源档案,及时掌握纳税人项目开发和转让情况,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四、实行源泉控管,堵塞征收漏洞。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局与省建设厅、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皖地税政三字[1996]184号和191号两个通知精神,积极主动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个环节把关,坚持先办税后办证,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委托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的,尤其是对旧房转让收入的征税,应严格执行政策,一定要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务部门对评估评出的评估价格要把好确认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