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非[2009]4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23
摘要:坚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领用资格审查管理。即所在地的企业领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必须填写“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领用审批表,由企业登记注册的税务管理机关审核,再由票据管理部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查合格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管理的通知

川财非[2009]4号      2009-03-23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县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非[200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在领购、使用、核销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加强“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的管理权限。管理权限坚持预算管理优先的属地管理原则。即与本级财政有预算管理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到本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凡是没有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的用票单位,到本辖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省属企业分别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省票据监管中心不再对企业供应“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

  二、坚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领用资格审查管理。即所在地的企业领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必须填写“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领用审批表,由企业登记注册的税务管理机关审核,再由票据管理部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查合格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

  三、坚持“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管理。各用票单位在领用审批表上必须准确填写“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年度用票量。票据管理部门根据其填写使用项目的业务量审查其用票量,一次性供票量不得超过用票单位年度计划用票量。单位再次购领“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时,票据管理部门必须核查上一次票据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单位暂停供票,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财政票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推行“现场监督开票”方式。即用票量少的用票单位,可以到本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现场填开“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现场加盖用票单位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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