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符实的代驾服务 近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在对吉林H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H服务公司”)虚开发票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后,认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正当,依法驳回了H服务公司的起诉。该企业收到法院判决后,未再表示异议,随后执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了50万元罚款。至此,这起虚开案件落下帷幕。 2020年5月,第一稽查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特派办推送的一条案源线索信息,该线索称H服务公司涉嫌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请第一稽查局予以核查。接到线索后,第一稽查局迅速抽调精干稽查力量,成立特别检查小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H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代驾服务、代办车辆年检手续和汽车救援服务等业务。检查组分析企业数据后,发现了一个可疑之处:该企业在2020年2月、3月吉林省内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重的时间段内,共对外开具名为代驾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4份,涉及金额1900余万元。 2020年2月至3月这段时间,吉林省多个地区正处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阶段,全省大部分地区的居民和企业,按照当地防疫部门要求,执行居家隔离等防疫措施,该企业在此期间怎么会提供这么多的代驾服务? 于是,检查人员根据票流信息提供的线索,对H服务公司和该企业404份发票的受票方——吉林省M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多次约谈涉案企业人员、追踪核实相关涉票业务、核查企业资金流等,最终了解到了这些业务的真实情况。 原来,M保险公司为了招揽客户和开拓业务,与前来投保的保险客户约定,按保费金额一定比例赠送汽车代驾服务,如果客户不需要该项服务,则该公司可向其返现与服务同等金额的现金。但M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代驾服务的资质,于是便与H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其代为履行汽车代驾服务或代M保险公司向不需要服务的客户返现。 核查结果显示,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M保险公司共向H服务公司提供投保客户逾5万名,但该公司仅为10个投保客户提供了代驾服务,对其他投保人则未提供服务,均进行了几百元金额不等的返现。 检查人员经过延伸调查后最终确认,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H服务公司共向M保险公司开具名为代驾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7份,涉及金额2665.91万元。第一稽查局认为,在并未提供相关代驾服务的情况下,H服务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虚开发票行为,因此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H服务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后,驳回了H服务公司起诉,作出了支持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判决。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23日 版次:06 作者:王冰 王宇 外调取证,揭开代驾公司收入真相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近期查处了一起汽车代驾服务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的时间内,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匿代驾服务营运收入1292万余元未依法申报。针对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112万元、罚款4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 坚称“无误”,不给账簿——企业拒不配合调查 不久前,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线索。线索信息显示,从事代驾等汽车服务业务的长春市H汽车服务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嫌疑。 代驾行业是近年来当地发展比较迅速的新行业。接到相关企业涉嫌违法的线索后,该局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广泛搜集网络平台中的相关涉税数据信息、了解当地代驾行业的基本运营特点,同时结合征管数据,对该企业申报情况进行了综合研判。 检查人员初步核查后发现,H公司招录的代驾司机多、接单量大,企业在当地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属于代驾服务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但是申报收入却与其在当地的行业地位和企业经营规模并不相符。检查人员认为H公司申报收入不实,具有重大偷逃税款嫌疑,决定对企业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约谈了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康某和兼职会计。康某对检查人员坚称,企业的收入申报不存在任何问题。康某表示,代驾业务收入微薄,虽然企业招录了不少代驾司机,但扣除各项费用支出之后,企业并没有多少收入。康某还以不久前企业刚更换办公地点,在搬迁的过程中账簿等不慎丢失为由,拒不提供企业的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 访问司机,核实人数——真实收入浮出水面 实地核查未获收效。在详细分析企业经营特点后,检查人员决定转换方向,对该企业实施外围调查,以核实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检查人员兵分多路:拨打H公司代驾服务热线暗访,了解企业代驾业务的具体收费情况和支付方式;从网络信息等渠道,寻找该企业的代驾司机,并对多名代驾司机进行了访问调查,获取企业经营的重要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招录的代驾司机与公司都签订了代驾服务协议,并按月缴纳600元~1000元的管理费用。该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只为代驾司机开具了收款收据,并未开具发票。此外,为解决代驾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问题,企业还给代驾人员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关保险。 在对受调代驾人员提供的收据等凭据进行取证后,为准确掌握H公司代驾司机的数量情况,根据企业为代驾司机上保险这条线索,检查人员对相关保险公司实施外调。 经核查,检查期内,H公司共为其招录的557名代驾司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依照该企业的运营模式,每名代驾人员每月上缴管理费平均按800元计算,该企业检查期内收取的人员管理费达到1600余万元,而检查期内该企业的申报收入仅300多万元。按此计算,检查期内该企业应有1000多万元收入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完成外调取证工作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康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康某这次再也无法自圆其说,只得承认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匿收入1292万余元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补征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爽 通讯员 刘博 嵇寒婷 刘佳 2021.11.30
“酒后代驾”公司纳税规定解析 南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陈先生近日致电扬子晚报询问,自己开设了为客户提供“酒后代驾”服务的公司,但不清楚最终是按“交通运输业”还是“服务业”税目纳税。 南京市税务部门表示,酒后代驾并不同于以往意义上的代驾服务,它是指代驾公司应客户委托,到客户预约地点,将饮酒后的司机连人带车送回家等地点的一种有偿服务,其是适应社会生活新形势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行业。目前南京开展的代驾业务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正规代驾公司开展的代驾业务;二是汽车租赁公司顺带开设的代驾业务;三是一些驾驶员自行在网络上发布兼职代驾信息从事此业务。就商业运作而言,代驾业务不仅局限于酒后代驾,还包括诸如商业和公务长短途代驾以及提车送车和旅游代驾等业务。 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其中,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由于“酒后代驾”仅仅只是提供驾驶服务,属于单纯的劳务行为,并未使用自身或租用的车辆提供上述运输劳务,所以,陈先生的汽车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这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依照5%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 此外,税务人员还提醒,对于酒店、KTV、酒吧、个人兼职等提供的有偿“酒后代驾”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均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陈 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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