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辅导

来源:北京国税局 作者:北京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2-11-04
摘要:目录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解读(90%)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5%)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5%)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解读 政策依据 财税[2011]111号...

(四)纳税时间、地点、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

3、纳税期限

(五)税收减免
1、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具体包括:

2、放弃免税规定

3、起征点
注意

(六)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
(一)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

(四)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财税[2011]133号)

(五)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六)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2、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3、增值税发票开具
4、征收管理办法
5、其他附则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
营改增实施前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可能简化,具体以市国税局通知为准
1、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纳税人
 ①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税务所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实施之前按照¡°收入确认¡±)

②税务所受理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场审核《申请认定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纳税人

③审批(营改增实施前,认定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营改增正式上线之日起)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税务所
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案头审核,不用进行实地查验和约谈等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直接审批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B.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税务所上报的《申请认定表》进行案头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申请认定表》返还税务所。

④告知纳税人
税务所应按照《申请认定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①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填报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②税务所受理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纳税人

③审批(营改增实施之前认定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营改增正式上线之日起)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税务所
税务所应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并在实地查验时当场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批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税务所上报的《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将《申请认定表》返还税务所。

④告知纳税人
税务所应按照《申请认定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ª出口企业)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4、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税务所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二份,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税务所受理
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填报的《不认定申请表》后,应当场审核《不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3.审批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⑴税务所
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不认定申请表》,按规定对其申请不认定的理由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⑵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税务所上报的《不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不认定申请表》返还税务所。

4.告知纳税人
税务所应按照《不认定申请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税务机关审批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未在其超标所属月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4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申请表》,且未在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申请表》的小规模纳税人。
 ⑴税务所审批
税务所应当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限定期限到期后3日内,填写《建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单》,并报送给认定机关。

 ⑵认定机关审批
认定机关应当在2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建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单》返还税务所。

 ⑶告知纳税人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审批同意的,主管税务所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告知纳税人。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提交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但税务机关未审批同意的,应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的告知事项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领购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环节。
税务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和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环节。
税务所所长审查后签署批准意见、批准日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税务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决定送达环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所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决定送达环节。

5、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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