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辅导

来源:北京国税局 作者:北京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2-11-04
摘要:目录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解读(90%)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5%)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5%)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解读 政策依据 财税[2011]111号...

目录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解读(90%)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5%)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流程(5%)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解读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试点纳税人
单位、个人
理解:试点纳税人条件
承包、承租、挂靠人

2、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具备条件

3、试点纳税人分类  2011年第65号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2011年第65号

4、一般纳税人认定    2011年第65号
(1)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011年65号
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应按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什么是会计核算健全

(2)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011年65号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011年65号

(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2011年65号

(二)应税服务
1、应税服务范围
2、提供应税服务
注意:

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5、境内应税服务
提供方在境内
接受方在境内
不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1)远洋运输光租和航空运输干租
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17%

2)远洋运输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湿租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

(三)应纳税额(怎么算税?)
1、一般性规定
(2)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
(1)价外费用
差额征税(重点难点)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本概念供参考)

差额征税
兼有多项差额扣除,按项目进行扣除,不得通扣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的,应根据适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差额征税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包括五大类:交通运输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代理业。

一、计税销售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差额征税
 ⑴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⑶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⑷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不得重扣)
注意:财税[2011]133号
(5)混业经营(兼有)
(6)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销售额
(7)兼营减免税销售额
(8)开具红字发票
28条: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处理

(9)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2011年77号
(10)折扣销售额
(11)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出口)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出口)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出口)
(五)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未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注意:
进项税额
注意:进项税额抵扣条件

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2012年增值税扣税凭证
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税函[2004]128号。

未规定抵扣期限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
(一)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二)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三)接受铁路运输劳务,以及接受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纳税人申报抵扣上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国税发[2005]61号和国税发[2006]163号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正常损失 

(4)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计算
扣减进项税额
举例:

3、简易计税方法
举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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