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8]302号 2008-11-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二条废止。 3.依据穗国税发[2010]3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10年1月27日起,本法规省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 和第7项。将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修改为“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将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年度清算。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3.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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