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外字[1986]184号 1986-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范围和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财政部先后以(86)财税字第103号、第172号文对部分产品作了规定,现再对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化妆品范围包括:香粉、胭脂、眉笔、兰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税率也减按40%征收; 护肤护发品范围包括:雪花膏、面油、面蜜、发蜡、发水。税率按30%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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