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也要对全年的应纳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 汇算清缴的目的,一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的纳税人年终需要汇算清缴;二是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范围应当与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致,需要在年度汇算时进行归集;三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包含的项目比较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确认调整;四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与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超过税法规定幅度时也需要申报调整上年度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汇算的内容与方法如下。 收入总额的确定 例如:某企业因成本、费用核算资料残缺不全,2011年度经主管税务批准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为1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该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11年1~12月,账面核算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5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外收入3万元,其中: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有不征税收入10万元,免税收入30万元;另外,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调增收入18万元,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应调增收入20万元,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应调增收入5万元,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调增收入2万元,按产品和服务完工进度确认应调增收入1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调减收入1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调减收入5万元,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调增收入7万元,即:依照税法规定按账面核算资料确认“应税收入额”200-(10+30)+40+5+10+3=218(万元),按非账面核算资料调增“应税收入额”18+20+5+2+15-10-5+7=52(万元),合计在汇算清缴时应申报“应税收入额”218+52=270(万元),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0×15%×25%-7.5=2.625(万元)。 不过,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实行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亦应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没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确定实际所得率是否需要申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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