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3]105号 2013-04-12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工作,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征收管理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征收和查补,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减免管理 (一)审批和备案类减免项目 1.减免项目、条件、期限以及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2.其它减免规定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符合政策性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可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优惠申请,备案类优惠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当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审批类减免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关要求 1. 申请表上优惠项目、计征依据、应缴税费、优惠幅度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申请理由栏应详细列明减免原因,并与优惠项目对应。减免年度内已经享受过减免优惠的企业不在减免范围。符合多项减免政策的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只可选择最优惠减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减免政策。 2.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计征依据、应缴税费、财务报表数据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有差错应及时修正。 3.分局文书受理岗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内选择正确的优惠项目。如安置下岗人员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选择“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备案类优惠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或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情况预计本年的减免数额,年度终了后,各税务分局应对企业实际经营与其享有的优惠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经核实不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优惠资格,并追缴已减免费款。 5.各税务分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减免资料要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申请减免项目分别汇总;备案类优惠按所属年度分别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附件1-4.rar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审核汇总表》 3、《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