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供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穗地税发[2007]51号 2007-02-17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5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取消发票管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的通知,本法规第一(二)、(三)失效。
为规范全市发票管理,简化流程,提升纳税服务,现就发票供应若干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领购发票 (一)各基层单位接到业户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并流转到下一环节。 (二)[条款失效]以下新办业户可直接领购发票: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 领购面额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定额发票或百元位以下手写发票的业户。 (三)[条款失效]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四)新办业户申请领购大额发票,仍然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日常发票管理 (一)业户领购发票必须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二)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业户必须提交已开具发票存根联: 1.大额手写发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3.建筑业统一发票;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使用税控器具的业户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验销操作。验旧供新实行“验多少供多少”原则,业户未使用或该本正在使用之中的发票,不需要进行验旧,待发票开具后才进行验旧。 (三)纳税信誉A级企业可不实行每次验旧供新制度,由管理部门或发票部门每半年进行抽查。 (四)独立核算的业户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兼有跨区(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经营项目的业户,必须办理跨区涉税登记,可开具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并通过电子申报等方式,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包括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不动产、土地的坐落地,以下简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没有按规定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业户,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超过限期仍然没有改正的,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取消跨区使用自开票资格,改为接受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辖。业户符合购票条件的,可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使用,不符合购票条件的由业户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五)业户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六)除文件规定必须开具统一格式发票的项目外,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可同时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七)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统一发票;业务频繁的业户,可申请领购手写服务发票或税控发票自行开具。 三、冠名发票的管理 (一)业户使用冠名发票,统一由业户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并分发到分支机构使用。 (二)临时演出、体育比赛和展览等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后到演出、比赛等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或者由主办机构办理跨区经营登记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到演出、比赛等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四、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的规定 (一)业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向业户发出载明业户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费通知书等。业户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由区(市)地方税务局采取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措施。稽查局查处案件需要采取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措施的,也应由对应的区(市)地方税务局行使。 (二)以下业户(情形)不采用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的措施,税务机关可采用限量供应发票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1.从事社会服务、开票频繁的业户(不包括有固定经营场所、无执业证照的临时业户),包括餐饮、旅业、停(洗)车、娱乐、旅游、物业管理等。 2.业户从事的经营行为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争议,在税务机关未明确界定征免税或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前。 (三)暂停发售发票时限在半年内的,由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实施;暂停发售发票时限超过半年的,需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四)各单位在执行收缴、暂停发售发票行政处理时,必须使用《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和《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并由主管局长审批。 五、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统一性,严格执行市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票供应问题上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确保全市发票供应统一规范。各单位原有规定与市局不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六、本通知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第三章第九条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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