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新明确开采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资源征收资源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03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比,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了,对开采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征收资源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比,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了,对开采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征收资源税。

广西之前只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而对天然泉水和地下水不征收资源税。为公平开采经营水矿产品企业税负和合理开发利用水矿资源,自治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扩大征收范围,即对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据介绍,对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仍维持原来的标准,即按4元/吨的税额标准执行。而继续对民用水和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地下饮用水标准)暂免征收资源税。新政策已于10月开始执行。详情可咨询“12366”服务热线。

2013年10月1日以前,广西对水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征收依据是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下发的《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但随着水矿产品开发技术的进步、品种增多和品质提高,上述文件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只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而对天然泉水(如九千万饮用天然泉水)和地下饮用水不征收资源税。

为促进广西水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公平税负,广西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经过历时2年半的充分调研论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重新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政策建议。

9月22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47号),明确自2013年10月1日起,凡在广西境内开采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47号)规定缴纳资源税。

其中,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按4元/吨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对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地下饮用水标准的)暂免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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