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电子商务课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网络交易税务登记方面,尽管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规定,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并且“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对应“具备登记注册条件” 的规定缺乏明确界定,不具可操作性。而《税收征管法》也并未对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是否要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大部分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旧游离于税收监管体系之外。 在税款征收和税收保障方面,电子商务的特性决定了其税收征管可能更多地需要新型网络中介的协助和参与,虽然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均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条款,赋予了其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扣缴义务人”的概念和范畴建立在传统交易环境基础之上,并未将电子商务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扣缴情形涵盖在内,《税收征管法》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通过网络中介课税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在网络交易报告、交易过程追踪稽核等方面,现行税法及有关法律也未对诸如第三方的税收保障义务、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货币的适用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使电子商务税收在征收、管理和稽查等多个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子商务征管机制的构建。 (二)数字化商品在线交易性质难以准确认定 (三)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受制于财税管理体制因素 2.税收征管体制制约。在现行体制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进行征收,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营业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所有。在传统商务领域,课税对象划分清晰,不存在税种之间的相互交叉现象,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对于数字化商品在线交易来说,交易性质的模糊及其带来的不同认定往往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归属,从而将不可避免地引起税收适用上的交叉以及征收部门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因此,尽早明确电子商务尤其是数字化商品的交易性质,是推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对策 需要说明的是,有形商品的离线交易尽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实体商品交易的实质,其交易大都采取线上交易信息交互与线下物流传输相结合的方式来完成,这与传统交易方式没有根本性区别,进而对其交易性质的判断、税种的适用、征收的环节以及税收的管辖等方面均适用现行税收制度,不存在税法适用问题。因此,对所谓电子商务税法适用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数字化商品的在线交易进行分析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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