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企业财税人员须关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1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单一罪名,而是对商业活动中有关行贿、受贿犯罪的统称,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公司...

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单一罪名,而是对商业活动中有关行贿、受贿犯罪的统称,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受贿罪」;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贿、受贿的「单位受贿罪」;
5.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贿罪」;
6.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单位行贿罪」;
7.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介绍贿赂罪」;
8.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单位行贿罪」。

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分标准,在于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一般是以商业贿赂行为的数额、情节等做为认定的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5千元以上,个人行贿数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数次行贿未经处理,是以多次行贿的数额累计来做为计算标准。对于行贿数额不满以上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构成犯罪: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
2.向三人以上行贿;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方式很多,常见的是在商业往来中,私底下给予对方回扣、佣金,而对方未如实入帐。其实,除了给予对方金钱和实物之外,行贿手段还包括给予对方可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减免债务、虚设债权、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给付佣金并不一定构成行贿,关键在于是否如实入帐。合法的佣金应是支付给独立第三方,收受佣金的一方可以开立合法的发票,只要缴纳5%的营业税就可以入帐,使支付佣金的一方可以税前列支进入公司的费用核算。反之,「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佣金,则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此外,实务中还应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託;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或者在招标投标、政府採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201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据统计,2006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39万次,被处置单位1983个家,被处置个人3075名。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了限制淮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不少地方投标单位和个人主动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以“自证清白”。 

2012年2月16日,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开通仪式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四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一是正式启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受理中央部委机关、中央企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是在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页面,作为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信息发布专用平台;
三是统一公布检察机关受理行贿犯罪查询的预约电话,受理电话查询;
四是统一采用二维码防伪标志,防止和减少发生伪造查询告知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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