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单一罪名,而是对商业活动中有关行贿、受贿犯罪的统称,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分标准,在于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一般是以商业贿赂行为的数额、情节等做为认定的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5千元以上,个人行贿数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数次行贿未经处理,是以多次行贿的数额累计来做为计算标准。对于行贿数额不满以上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构成犯罪: 行贿方式很多,常见的是在商业往来中,私底下给予对方回扣、佣金,而对方未如实入帐。其实,除了给予对方金钱和实物之外,行贿手段还包括给予对方可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减免债务、虚设债权、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给付佣金并不一定构成行贿,关键在于是否如实入帐。合法的佣金应是支付给独立第三方,收受佣金的一方可以开立合法的发票,只要缴纳5%的营业税就可以入帐,使支付佣金的一方可以税前列支进入公司的费用核算。反之,「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佣金,则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此外,实务中还应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201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据统计,2006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39万次,被处置单位1983个家,被处置个人3075名。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了限制淮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不少地方投标单位和个人主动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以“自证清白”。 2012年2月16日,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开通仪式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四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