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报告,到底应不应该是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必须提交的资料?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需要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关系、税务局的征管水平、纳税人的遵从水平等多个方面分析和判断,不是简单地赞成或取消的问题,更不应因个别税务人员利用权力干预纳税人的选择,就从整体上否定涉税鉴证的必要性。 客观地分析有关因素,无论是从税务局的角度,还是纳税人的角度,比较理性的选择是:制度的强制与选择的自愿,即某些涉税事项,必须提交鉴证报告,但是选择谁提供服务,是纳税人自己的权力。 发挥中介作用是政府调控市场的法律手段 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是政府调控的方法之一。如工商管理登记的要求,税务管理登记的要求,上市公司审计的要求等等。要求市场主体提交中介组织的鉴证报告或审计报告,如上市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交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就是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方法。 发挥税务中介作用是税企的共同需要 法制建设不能完全依靠自觉 法制的建设,不能完全依靠自觉,需要政府的有力推进。涉税鉴证尽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客观需要,但是受法制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外力的推动,纳税人很难意识到涉税鉴证的必要性,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潜在的风险。既然要求纳税人提交鉴证报告是提高征管水平,防控税务风险的需要,既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税,提交鉴证报告就应该有一定的强制性。 提交鉴证报告的强制性,要区分两种强制,制度的强制和个人的强制。在制度上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是必要的强制,但是税务局个别人员指定纳税人必须用哪家事务所,这种强制是不应该的,因为是权力直接介入市场,剥夺了纳税人的选择权。所以,对涉税鉴证比较理性的做法是:制度强制,选择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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