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制度强制与选择自愿

来源:王冬生 李整妮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7-26
摘要:涉税鉴证报告,到底应不应该是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必须提交的资料?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需要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关系、税务局的征管水平...

涉税鉴证报告,到底应不应该是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必须提交的资料?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需要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关系、税务局的征管水平、纳税人的遵从水平等多个方面分析和判断,不是简单地赞成或取消的问题,更不应因个别税务人员利用权力干预纳税人的选择,就从整体上否定涉税鉴证的必要性。

客观地分析有关因素,无论是从税务局的角度,还是纳税人的角度,比较理性的选择是:制度的强制与选择的自愿,即某些涉税事项,必须提交鉴证报告,但是选择谁提供服务,是纳税人自己的权力。

发挥中介作用是政府调控市场的法律手段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实际情况是,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市场进行调控,或者说进行管理,这种现象即使欧美国家也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的大规模救市行为,就是一个例证。政府管理市场的方式,无非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从我国改革的过程看,尽管某一时期,政府的管理方式,行政手段可能多一些,但是从发展的趋势看,直接的行政手段会相对减少,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将成为政府调控主要手段。

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是政府调控的方法之一。如工商管理登记的要求,税务管理登记的要求,上市公司审计的要求等等。要求市场主体提交中介组织的鉴证报告或审计报告,如上市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交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就是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方法。

发挥税务中介作用是税企的共同需要
为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遵从意愿比较低的纳税人,通过税务稽查,给予处罚的方式,强制其提高遵从意愿和水平。主观遵从意愿比较强的纳税人,由于税法的复杂多变,许多纳税人也没有力量独立完成复杂的纳税义务判定、应纳税额计算、纳税申报等工作,少缴税的情况在所难免,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很大。
纳税人的纳税风险也是税务局的征税风险,防控税务风险是征纳双方共同的责任。因此,如何控制税务风险,既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纳税人规避风险的内在需要。发挥税务中介的作用,是防控税务机关征税风险和纳税人纳税风险的有效措施。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就如同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外部的审计报告一样,是有效解决税务风险防控这一征纳双方共同要求的必要手段。

法制建设不能完全依靠自觉
税务服务是专业化的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主要发生在税务中介与纳税人之间,而涉及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关系的问题,如应该申报多少所得税,亏损金额、资产损失的确认等,就如同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一样,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就纳税人的某些事项进行鉴证。尽管第三方不能完全保证客观公正,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中介的作用,就如同财务审计报告有问题,但不能取消上市公司的审计一样。

法制的建设,不能完全依靠自觉,需要政府的有力推进。涉税鉴证尽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客观需要,但是受法制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没有外力的推动,纳税人很难意识到涉税鉴证的必要性,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是潜在的风险。既然要求纳税人提交鉴证报告是提高征管水平,防控税务风险的需要,既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税,提交鉴证报告就应该有一定的强制性。

提交鉴证报告的强制性,要区分两种强制,制度的强制和个人的强制。在制度上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是必要的强制,但是税务局个别人员指定纳税人必须用哪家事务所,这种强制是不应该的,因为是权力直接介入市场,剥夺了纳税人的选择权。所以,对涉税鉴证比较理性的做法是:制度强制,选择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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