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旗下有一个全资子公司是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现决定将名下的一块用于酒店建设投资的土地,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入股到该全资子公司(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用于酒店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请问该投资入股行为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贵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0月的解答—— 问:我公司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对公司以土地投资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因此,对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前发生的、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的,不论所投资的土地是否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均暂免征收;在转让以土地作价入股的股份时,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以土地投资的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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