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4]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1
摘要:为了继续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落实《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及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地税规[2014]9号         2014-10-21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5]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4年11月27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8号)同时废止。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1日

关于发布《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了继续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落实《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及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共365项,其中税务登记21项、税务认定9项、发票办理7项、申报纳税27项、税收优惠298项、证明办理3项。

  (二)与《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8号)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六个方面: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将涉税管理事项为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等六类。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内容,现在增加以下涉税管理事项: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印花税核定,代开发票作废,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营业税优惠,医疗卫生机构营业税减免,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离婚析产分割放我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优惠,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警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印花税优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印花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优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优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内容,现在部分涉税管理事项更名,更名后具体涉税管理事项名称如下:

  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发票发放(票号资源发放),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委托代征申报,延期申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退(抵)税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简并征期认定,委托代征管理,完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以及135个各税种优惠事项。

  4、更加我省地税部门征管实际,取消纳税保证金退付申请、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两项涉税管理事项。

  5、将部分涉税管理事项内容进行细化,具体内容如下:

  将纳税申报事项按税种进行细分为:营业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及清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房产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源税申报,契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车船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细分为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内容,调整以下涉税管理事项提交资料清单: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发票发放(票号资源发放),延期申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优惠,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按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房产税优惠,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优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优惠,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土地增值税优惠,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土地增值税优惠,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以及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优惠,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优惠,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警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税优惠。  

相关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xls
 

税务登记类
序号 规范类别 服务项目 项目依据的文件 提交资料清单 纳税人办理(申请)条件 备注
1 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免填单);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免填单);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免填单);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扣缴义务人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免填单);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 变更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
填写《税务登记附表》;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为公司或单位的自有房产,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或借用房产,应提供租赁协议或借用说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或出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协议》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四)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五)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生产经营期限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变更股东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
(八)、改组改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或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新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资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减资不需要提供);
4、股东会决议、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复;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等)。
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 停(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1、《停业复业报告书》(免填单);
2、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办理复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免填单)
   
5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免填单);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5、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
6、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的,可一并附报。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  
 
6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免填单);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7 自然人信息采集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国税发[2006]162号;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军官证、士官证、护照复印件、台胞回乡证、港澳通行证复印件;
3、外籍人员条件报送资料:
(1)非独立个人劳务: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派遣公司证明;                                                  (2)独立个人劳务:劳务合同。                                                                                  
   
8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9 建筑业一般登记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本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10 建筑业简易登记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承包、分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纳税人为分包方时可不提供)。                                                  
  
纳税人承揽的在本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11 建筑业项目登记变更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2、变更项目涉及的资料。
   
12 建筑业项目预清算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
2、《建设单位提供设备材料清单》;
3、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2、已到项目登记的竣工时间;3、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4、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5、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建筑业项目最终清算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项目清算报告;
2、预清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
3、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决算的,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最终结算书面协议材料;
4、《建设单位提供设备材料清单》;
5、预清算后分包方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的;2、合同终止或解除的;3、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建筑业项目清算手续的;5、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总包方项目登记注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清算报告。
1、项目已经完工;2、分包方已经完成注销  
15 分包方项目登记注销 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1、《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
2、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清算报告;
3、分包方确认授权书(如果由分包方授权总包方办理注销,需提供该项资料)。
项目已经完成  
1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银行帐号报告表》(免填单)    
1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1、《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免填单);
2、会计核算软件(即: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等证明资料。
   
18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省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项目合同协议资料。    
   
19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盖有经营地税务机关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单;
2、经营地完税凭证及发票。
   
20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13〕221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准: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省外纳税人提供);
3、合同、协议书。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准: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
 
21 不动产项目预(销)售登记 国税发[2006]128号
苏地税发[2006]244号
1、《房屋预售许可证》
2、价格备案表(涉及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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