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09-25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盟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全区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盟市地税局公布辖区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自治区直属各税务稽查分局分别公布本分局查结的符合上述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七条 旗县区地税局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九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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