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长国税发[2011]112号 2011-09-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免税车辆审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加强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审批管理的具体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双阳区国家税务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的税政科,负责办理任职单位在属地内的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和来华定居专家的免征车辆审批手续的受理、初审工作,并上报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进行审批。 二、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双阳区国家税务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各县(市)国家税务局的税政科,凭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审批手续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 三、任职单位在其他局属地的纳税人可到二道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汽车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各局要加强对免征车辆手续的审核把关,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任职单位证明”要认真核实;对来华定居专家的聘请单位资格要进行核实,申请人要在《来华专家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法律责任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五、对免税车辆必须在台帐上登记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 六、除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和来华定居专家以外的免征车辆仍在市内各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和各县(市)局纳税服务科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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