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 办税服务厅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专用章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5mm,边圈粗1mm,印色为红色。 业务专用章上部环边位置刊国税机关名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业务专用章中央统一使用顺序编号,如“(1)、(2)……”字样,按该办税服务厅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业务专用章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 业务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宋体;“业务专用章”字样字高4mm、字宽4mm;税务机关名称字高4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编码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4mm,字宽2.5mm。 三、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业务专用章自2015年34月1日起启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发文规定的单位行政公章、税务登记专用章、征税专用章、车购税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在原涉税范围内继续使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认证专用章等业务印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样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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