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现在企业税务登记后,必然在税务管理系统会要求按时申报并汇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按时申报,但是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要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如果选择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的开办费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如果财务报表没有体现损益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直接全部按0申报即可。 2、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开办费的情况 3、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单独调整 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四、开办费的范围及扣除标准 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涉及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外,其他相关支出也应满足税法的相关规定,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其中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2、利息支出: ②财税[2008]121号规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需要考虑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及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超过债资比例和利率水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③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规定办理;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④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3、工会经费:按实际支付的职工工资2%拨缴。 4、所有支出,均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包括向自然人、关联方支付的利息等都应取得正式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等。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支出(含固定资产折旧等),如果计入了开办费,应在开办费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扣除时进行调整;如果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支出,资本化后计入了相关资产,应在后期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筹建期结束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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