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15-04-11
摘要:企业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财政部虽然在2015年3月公布废止了39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但是仍然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

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计算损益年度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1、当年仅为单纯的筹建期的情况
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必然是要体现损益的;而税务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筹建期间是不计算当期损益的。

现在企业税务登记后,必然在税务管理系统会要求按时申报并汇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按时申报,但是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要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如果选择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发生的开办费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如果财务报表没有体现损益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直接全部按0申报即可。

2、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开办费的情况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进入了经营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企业可能选择了分期摊销的税务处理办法(比如担心前期有较大亏损在5年内不能有效弥补)。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办法要求在企业投入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将开办费的“长期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而其他2个会计准则均要求在发生时就计入损益。因此,无论选择什么会计处理办法,此时都会涉及纳税调整,而不会涉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由于会计上前期均进入了损益,因此此时税务上都应进行调增相关费用。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3、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当年是要计算为税务上的损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还是存在选择的问题,要么一次性,要么按照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当然,此时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况处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摊销只是计算的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而已,然后进行调整。

(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单独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

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四、开办费的范围及扣除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但实务中基本继承了原来的规定。会计方面开办费的范围也与税务方面的范围是基本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涉及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外,其他相关支出也应满足税法的相关规定,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其中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1、职工福利费:应在职工工资的的14%以内。

2、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财税[2008]121号规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需要考虑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及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超过债资比例和利率水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规定办理;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④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3、工会经费:按实际支付的职工工资2%拨缴。

4、所有支出,均应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包括向自然人、关联方支付的利息等都应取得正式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等。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支出(含固定资产折旧等),如果计入了开办费,应在开办费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扣除时进行调整;如果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支出,资本化后计入了相关资产,应在后期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筹建期结束的界定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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