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15-04-11
摘要:企业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财政部虽然在2015年3月公布废止了39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但是仍然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筹建期间,由于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开办费用(以下简称:开办费)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一、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财政部虽然在2015年3月公布废止了39项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但是仍然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所以现在企业会计核算可能适用或遵循的有:
1、企业会计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俗称新会计准则);
3、小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我们分别看看三者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会计制度
涉及到企业筹建期间核算的有:
1、“1002银行存款”科目下:(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170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下: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1901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下: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2301长期借款”科目下:七、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上述4点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会计处理的核心是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且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二)企业会计准则
在“6602管理费用”科目下:(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5602管理费用”科目下:(一)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对比分析
从上述三个制度(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另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范围比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宽一些,包含了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只是与开办费相关的“长期待摊费用”规定。很显然,此处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至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有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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